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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海宁市全面推行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加强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皮革时尚小镇、阳光科技小镇,海宁经济开发区〔含尖山新区、纺织产业园(丁桥)、包装产业园(斜桥)、机电产业园(盐官)〕、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等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二)实施时间。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加快落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海宁经编产业园区在11月实现,尖山新区、纺织产业园(丁桥)力争在年底前实现,其余改革区域在2018年6月底前实现。

  三、改革内容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对于省环保厅下发的浙江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对非免于环评手续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或备案,并对照分类管理名录,以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形式反映项目环境影响情况。

  (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全面推广应用“在线咨询、网上办理、快递送达”办理模式,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在线申请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实现“一次都不跑”。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且规划环评中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可按照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要求,通过引用、标注、共享规划环评内容等方式,对项目环评内容进行简化。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进行简化,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COD、NH3-N、SO2、NOX、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VOCS等〕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环评审批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废水纳管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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