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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市场“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全省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全面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16〕32号)下发后,各地对文化市场“僵尸企业”的清理取得很好的成效,为全省文化市场有效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僵尸企业”清理成效,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现就文化市场“僵尸企业”的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处置对象。我省文化市场“僵尸企业”界定:已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备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范围。处置范围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单位等文化类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明确处置方式。各地要结合各门类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置。通过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处理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一)依据经营主体资质处置。经营主体是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判定主体资质是否正常存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如显示无数据信息或者查证已被注销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核实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予以注销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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