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更好地服务社团,发挥社团在文化浙江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015〕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14号)、《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7〕14号)、《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宣〔2017〕43号)等文件精神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团是指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依法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自担当民事责任的省级文化类协会、学会和研究会。
第三条 省文化厅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对社团的登记事项、年度检查、执行章程情况以及开展重大活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团设立的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浙文人〔2015〕8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社团换届管理
第五条 社团换届需报经省文化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向省文化厅提交以下材料:1、换届请示;2、届期工作报告;3、财务审计报告;4、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5、《省级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兼职社团职务报批表》;6、新一届理事会《章程》及修改说明;7、会费调整情况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社团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章程后,及时报送新一届社团法定代表人和通过的新章程,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社团应按期进行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不得超过1年。届满正常换届,应在届满之日前1个月提交换届报告。需要延期的,应在届满之日前的2个月提交延期报告,并在一年延期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
社团拟新任理事长(会长)人选须事先征求省文化厅意见后,方可召开理事会研究并推荐新理事长(会长)人选,也可以按等额或差额推荐新理事长(会长)人选。在社团理事会推荐不出新会长人选的情况下,可以推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
第八条 社团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条 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产生或届中调整,必须符合有关社团管理和兼职规定,按照章程履行程序后方可任职或兼职。
第三章 社团活动开展
第十条 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并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活动周期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社团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每年按时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并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未经审批同意,社团不得自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开展以下重大活动,须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表》(详见附件),提前7日向省文化厅报批,经省文化厅同意后,提前7日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如需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还应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重大活动包括:社团法定代表人或理事长(会长)发生变动的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涉外活动以及面向本会会员的评优、表彰、比赛或展会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四章 社团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活动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社团应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省文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和财务审计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社团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未通过年检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报送整改报告书。
第十五条 社团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应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社团注销登记,应经省文化厅同意并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完成注销登记后及时告知省文化厅。社团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主办内部刊物应向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批后方可举办,社团主办网站应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省有关网站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社团会费标准应由理事会科学、合理制定,并按规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同时应报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社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社团的成立登记材料、变更登记材料、年检报告、有关会议材料、印发文件等反映社团组织活动的重要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应确保齐全、完整。
第五章 社团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团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团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团应加强对其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 社团是非营利社会组织,社团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团的资产。社团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取得的其它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根据《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与社团法定代表人有亲属关系应回避,社团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规章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社团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违背社团宗旨的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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