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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印发《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文[2016]6号
现将《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浙江省文化厅
2016年6月12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和《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根据文化部在我省等地试点先行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联建共享;强化应用,严格惩戒”的原则,力争在2016年底前在我省全面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失信黑名单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我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2.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3.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业务,或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或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以假唱、囤票或其他手段欺骗观众、恶意炒作、操纵市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网络文化企业经营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的;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
(二)做好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在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中,一是要保持真实、客观、谨慎的工作态度,对在审批和执法中发现的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及时查处,并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填写相关信息,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或其他方式逐级报送至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复核后报送文化部,由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并得出最终意见,向社会公布。二是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或其他方式逐级报送至省文化厅备案。
(三)健全文化市场黑名单公布和退出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的公布工作。对于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各地可通过各级政府政务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对外公布,加快推动失信黑名单制度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省文化厅将在厅官网、浙江省文化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发布我省文化市场失信黑名单信息。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届满5年的,列入机关要组织监督检查,如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应移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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