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形成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2019年实施的27项督查激励措施增加为33项督查激励措施,并对原有内容进行调整优化。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对申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谋划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平台建设等给予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统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省跑改办负责)
三、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其在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等方面先行先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对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枢纽建设,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园区)提升发展、国家级和省级“一带一路”发展平台建设、开展对外开放领域试点探索;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一带一路”项目库、重大外资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五、对推进大湾区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重大战略平台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对推进大花园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支持省诗路文化带建设资金,以及申报中央预算内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国家级循环经济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推进大通道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补助资金、申报国家各类试点示范、安排省级各类试点,以及安排年度综合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前期推进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对推进大都市区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对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补助资金、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动能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以及数字经济、新动能培育发展等领域各类国家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星级小微企业园建设,以及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试点安排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经信厅负责)
十二、对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补助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能效先进的重大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用于统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对实施消费新政、促消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用于统筹推进促消费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
十五、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优良的设区市,在安排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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