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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朗读

为对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参照国内外有关实践做法,现就赴外国管辖海域科考申请、执行及通报等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方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切实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本着加强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遵守国际规则、有利对外关系的原则,对有关科研活动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国际合作氛围,促进我国科研活动长远有序发展。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国政府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船舶或其他运载工具、设施,在外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的调查研究活动。

为本通知目的,外国管辖海域是指与我国不存在主权和管辖权争议的外国依据国际法主张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200海里外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二、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应通过外交部办理事先申请、提交报告和数据等事项。与沿海国合作在该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的,可由科研合作单位协商办理向该国提出涉外科学研究申请、提交报告和数据等事宜。赴外国领海开展科学研究活动,该国另有规定的,应依该国规定办理。

三、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海洋科研活动申请材料、监督项目实施、牵头组织项目报告撰写等事宜。

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外交政策、本通知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负责海上联络、海上应急预案制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出入境手续办理等事项,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外交部就有关问题保持沟通与协调。

如海洋科学研究的航次涉及多个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等,该航次的申请、管理、提交报告等事项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四、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研计划预定开始日期至少7个月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归口)。

在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对海洋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负责报送申请材料、监督项目实施、提交报告等事项。

在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均不明确的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管理职责负责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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