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外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况外,省外办做出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相关的重大行政政策和措施。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目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综合处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提出需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经综合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调整补充,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 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保持法规继承性和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决策过程中组织预公开和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组织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做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预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省外办官网、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决策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参与决策过程。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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