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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省体育局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16年8月16日

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和安全监督,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和安全顺利,根据《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区域内举办的全省综合性体育竞赛、省体育局认为有必要加强监管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部分全省性体育竞赛。

第三条 举办前款规定的全省性体育竞赛,由省体育局选派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到现场进行督察(以下简称“竞赛督察员”)。

第四条 省体育局成立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公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由省体育局分管体育竞赛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训练竞赛处、群众体育处(体总秘书处)、青少年体育处、科教外事处、体育经济处、机关纪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竞赛督察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负责竞赛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竞赛督察员队伍建立,并定期组织竞赛督察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竞赛督察员的选派,及时掌握督察员工作情况;加强竞赛督察员队伍的管理,对不符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负责省体育竞赛督察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竞赛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熟练掌握和应用体育竞赛管理等相关法规政策,熟知体育竞赛程序和要求;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体育竞赛现场监督工作。

第六条 竞赛督察员由个人申请或单位(部门)推荐,经督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由督察办公室颁发“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证书”。

第七条 督察办公室根据赛事情况,确定选派竞赛督察员。遇赛事较多,竞赛督察员不够选派时,由督察办公室直接从有关单位、部门中抽调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担任临时督察员。

第八条 竞赛督察员赛前应持督察办公室统一出具的“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选派通知书”,与赛区组委会(竞委会)取得联系,协调赛事现场督察有关事宜。

第九条 竞赛督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体育竞赛主办者以及承办单位对竞赛规程、规则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督赛区组委会(竞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各参赛单位在体育竞赛中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监督赛区节俭办赛的情况;

(五)接受情况反映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赛区组委会(竞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督察办公室报告;

(六)监督赛区运动员文化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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