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条例》和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放范围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包含各类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游泳池和全民健身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备。
二、开放要求
(一)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只适合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除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公共体育设施在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和8月8日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四)公共体育设施对中小学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五)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六)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1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1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 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3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300人次。
三、开放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共体育设施管理部门每年应将公共体育设施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政府部门相关网站和公共体育设施的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和公布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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