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4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委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鹏
2014年9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述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荣誉奖章”的规定
(1989年9月22日国家体委令第8号公布)
2.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
3.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1996年6月2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公布,体人字〔1996〕262号)
4.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1999〕20号)
5.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1999年6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政字〔199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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