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日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

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挂钩实施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主体信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挂钩条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和村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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