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7日


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渔业船员行为,增强渔业船员法律意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海洋渔业船舶服务且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简称渔业船员),渔业船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实行累计记分。

第三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分值

第四条  根据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12分:

(一)不服从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防台、避风、召回等指令和调度的;

(二)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三)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一般或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海上碰撞事故,未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五)渔船发生重大险情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出海生产的;

(六)因渔事或海事纠纷,召集他船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影响或人员伤亡的;

(七)利用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相关活动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6分:

(一)使用报废渔船继续作业的;

(二)渔船超员、超载、超高、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

(三)渔船违章搭客、装载的;

(四)装载危险货物或违禁物品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六)渔港内不服从交通秩序管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3分:

(一)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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