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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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建造管理

为提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适航性和船机桨匹配合理性,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0;

2.12米≤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2;

3.船长<12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2。

(二)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6.0;

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

3.船长<12米的,2.5≤主尺度比系数≤5.5。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从事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且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其中,供油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通过淘汰旧供油船取得。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不单独核发捕捞许可证,与其主船使用同一本捕捞许可证,子船的相关情况应在主船捕捞许可证载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捕捞辅助船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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