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8日


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以下简称“兴办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兴办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兴办者可以在建设前就选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发证机关征询意见,并接受风险评估;未在建设前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实施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意见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确认依据。经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兴办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应当审核风险评估意见落实情况,不再对选址条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 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兴办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配合做好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概况、选址地点卫星图,图纸须标注、说明周边相关场所(见附件1)的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等情况;

(二)项目设计方案:兴办场所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工艺流程等;

(三)动物防疫设施:包括人工屏障以及消毒、病死畜禽及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建设情况。

第六条 各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组建由兽医、畜牧等相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为主的风险评估专家库。发证机关需要实施风险评估时,可根据评估场所类别情况,采取专业类型指定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定风险评估人员,建立评估小组,每次评估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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