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浙粮〔2021〕9号

ZJSP71-2021-0001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加粮食社会库存,提高各地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逐步形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全社会储备共担机制,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按照总量合理、分步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结合我省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争取3年时间,在全省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和食用油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和机制,推进形成政府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全社会粮食储备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企业申报。各市、县根据当地粮食供需情况,明确企业社会储备的数量、品种和存储规范,制定相关激励和约束措施,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申报承担企业社会储备数量,双方签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2.规模适度,分步实施。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由各地粮食物资部门根据企业能力、意愿和本地粮食供应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会同财政部门与企业协商确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包括企业必要库存量(上年度10日平均经营量)和其承担的其他政策性粮食代储量。按照先大米、后面粉和食用油,先骨干龙头加工企业、后所有规模以上加工企业的次序分年度稳步实施。

 3.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具体可由设区市为单位统筹或由县(市、区)为单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提升粮食应急保供水平。各地应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发挥责任储备“平时正常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政府调控”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全省11个市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2021年可首先在规模以上重点大米加工骨干企业中试行,2022年在所有规模以上大米加工企业中开展,2023年在所有规模以上米、面、油加工企业中推开。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口径,并按以下条件予以确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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