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粮发〔2021〕10号
ZJSP71-2021-0002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等规定,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审批系统政务服务2.0改造。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要根据政务服务2.0新的许可登记申报端收件配置,做好许可登记审核端改造。对许可审批系统进行流程再造:对告知承诺许可事项进行受理,查看承诺内容,审核完成后签发许可证,并加注告知承诺标识;将许可登记信息和告知承诺标识,同步推送“互联网+监管”;对不符合告知承诺件的申请,转一般审批流程办理。
二、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要求,在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注册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企业住所所在地,由所在县(市、区)粮食物资局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管理、核查监督。
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粮食物资局要严格按照《告知承诺办法》要求对粮食收购企业加强资格核查,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对企业提交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情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参考样式的通知》(国粮办粮〔2019〕146号),省粮食物资局统一印发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对许可证编号进行了调整。收购许可证编号以省的简称开始,后面跟7位阿拉伯数字,前3位数为审核机关代码,后4位数为粮食收购者代码。各市代码由省粮食物资局统一排序(详见附件),县(市、区)代码由市级粮食物资局编订后报省粮食物资局备案。各级粮食物资局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资格企业进行统一换证。原来在省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到住所地粮食物资局进行换证。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在办理换证时根据新的编号规则对持证企业进行重新编号。各市粮食物资局每半年一次向省局报送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核情况,在实施《告知承诺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各市审核机关代码表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2月5日
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的粮食经营企业提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时,对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纠正不符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行为的方式。
在省市场监管局注册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负责。
第三条 粮食经营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许可。申请企业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粮食物资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liangshiw/2021/0524/72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