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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6号)

朗读

第386号

 

      《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郑栅洁

2021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五)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六)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治与德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普及,注重创新、讲求实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守法普法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二)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公布普法责任清单及其执行情况;

(三)推动依法治理和基层法治创建工作;

(四)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表彰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规定组织推动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并将责任落实到内部机构,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普法工作。

普法责任清单应当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重点对象、主要形式、时间安排以及责任人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守法普法协调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执行情况,并提交本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督导。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进行政策引导,开展管理服务,并按照规定在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向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有关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需求信息,为其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国家宪法日,在每年12月集中组织开展宪法与浙江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或者主题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围绕不同群体法治素养提升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将依法行政能力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通过组织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法治讲座、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经费、师资和课时,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明确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支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依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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