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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朗读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已经2003年7月25日科学技术部第17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冠华

二○○三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技术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规章的制定、发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等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科学技术部的职权范围内,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按规定程序制定,以科学技术部令形式发布的,用以规范科技管理工作、调整科技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所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图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发布,其效力由规章规定。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章,不得以科学技术部令的形式发布:

(一)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规范性的政策性文件;

(二)内部工作规则、具体工作制度;

(三)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规范性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规章制定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根据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工作的需要编制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科学技术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组织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编制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在上一年年底以前拟订,由部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法制机构汇总研究后,报部务会审定。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又必须制定的规章,经部务会审定后,可以作为补充项目实施。

第八条规章制定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二)制定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三)参考大纲或者参考文本;(四)进度安排;(五)主要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的建议。

第三章规章的起草

第九条规章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起草。与多个单位的业务有关的规章,由主办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共同参加起草。

法制机构在法律规范化方面进行指导。对于综合性、法律性较强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可以由法制机构牵头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章包括起草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说明。 规章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制定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关、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奖惩规定、施行日期等。规章草案的每条内容应有提示语,简要说明本条内容。 规章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实施和执行以及其他问题等。

第十一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起草规章,应当对内容相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部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并应当征求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起草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规章草案的内容进行论证。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重要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规章草案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报告、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各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在提交部务会审议前正式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参与起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背景和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规章的审查

第十五条规章草案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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