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确保改革过渡期间我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两部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要求,现将备案的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更新至2019年10月29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在我省销售的食盐产品,应当符合我省的盐碘浓度规定(食用盐碘含量水平为25mg/kg)。
二、备案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销售食盐产品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三、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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