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经信政法〔2019〕202号
《浙江省经信厅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实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13日
浙江省经信厅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经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加强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更正、修复和移出管理和应用,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主体包括省经信厅履行法定职责相关的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红黑名单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省经信厅政法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信用工作和红黑名单制度落实。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红黑名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认定、发布、更正、修复、移出及综合监管应用和奖惩实施。办公室负责在浙江政务网站对外公布红黑名单。
第二章 认定与发布
第四条 红名单认定依据:
(一)在试点示范、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受到省经信厅表彰的;
(二)省级部门联合激励的对象;
(三)其他应当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 黑名单认定依据:
(一)违反《行政处罚法》《无线电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10万元及以上处罚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撤销或吊销许可证的;
(三)省级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四)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
第六条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主体信息。
第七条 信用主体列入红黑名单和不良信息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红黑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八条 红黑名单和不良信息名单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法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认定和发布程序:
(一)业务处室(单位)告知拟列入红黑名单或不良信息的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决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二)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浙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和不良信息名单,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三)信用主体有异议的,可以于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红黑名单和不良信息名单公示无异议的,业务处室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汇总,并报送信用工作牵头处室。
第十条 对确定列入红黑名单和不良信息名单的信用主体,业务处室(单位)应当按季度汇总,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填写红黑名单和不良信息表格送信用工作牵头处室。信用工作牵头处室应在收到表格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报送至省信用办。
第三章 惩戒与激励
第十一条 为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结合信用主体行为,将信用主体信用标准分为诚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等,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及奖惩,重点监管领域实施信用综合监管。
第十二条 符合诚信标准的,应列入红名单,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争进红名单。红名单信用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品牌建设、政策支持、行业规范等方面实施扶持、奖励和优先措施;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 符合一般标准的,为无不良信息的信用主体,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符合失信标准的,应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在不良信息名单公布期间,业务处室(单位)对信用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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