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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