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司法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我省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节轻微;

(二)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三)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四)属于《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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