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称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和保值增值核心,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利用率,加快使供销合作社成为为农服务的综合平台,努力为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二、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完善社有资产经营体制。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履行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一般不得直接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其按照供销合作社授权负责社有资本运营,优化社有资本投资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出资成立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并做好对出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企业行使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要设立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社有资产管理账户。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开展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供销合作社资源、资产和资金家底,建立数字化社有资产明细台账。对土地、房产等资产,及时做好不动产产权登记。对一时无法确定产权的,采取妥善办法解决。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用、征收社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等值调剂。
(三)严格资产评估和公开处置制度。供销合作社对外出租社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出租给本级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社有企业)外,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社有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改制、资产转让或企业集体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上市公司按监管要求执行。除经本级供销合作社批准、社有企业之间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外,对其他企业转让、处置资产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招投标。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社有资产及社有企业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国家财政政策要求等,指导社有企业制定规范的职务消费标准。社有企业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建立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借款安全和反担保措施;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的,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要有相应的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股权投资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和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强化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格业务审批,严守套期保值原则,规范业务操作,有效管控风险,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完善财务报告制度,社有企业要及时报告财务动态、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准确反映资产运营情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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