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合作社、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对2012年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12月13日
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0人以上,租赁或自建服务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单一农资仓库)。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
7.企业科研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8.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适用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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