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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朗读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专职消防队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二、火灾事故调查(共1项)


 


1、火灾事故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会,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行政处罚(共59项)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是公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8、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9、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0、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8、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统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3、谎报火警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7、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8、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9、过失引起火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0、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1、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2、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3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37、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8、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39、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4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42、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家庭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43、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4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或者不按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45、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6、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7、建设单位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重新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8、建设单位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重新报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9、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0、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未重新申请报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1、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2、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3、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4、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5、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7、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8、擅自进入火灾现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59、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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