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公安局、发改委:?
现将《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
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全省信用环境,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的规定,由省公安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列入重点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须是工商部门未注销的存续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规定。?
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公安机关履行日常治安、交通、消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相关违法、犯罪等记录信息为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由省发改委下属信用中心(以下简称“省信用中心”)和省公安厅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信用中心负责重点失信企业名单的确认和公开工作。省公安厅下属治安总队、消防总队、交通管理局、网警总队、禁毒总队(以下统称“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维护和向省信用中心报送企业失信信息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企业失信信息收集汇总、向上报送和数据维护工作。?
第五条 企业失信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企业公共安全失信行为分类表》(见附件)进行。?
第六条 企业每一自然年内有3次以上失信行为,或者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向省信用中心报送列入重点失信企业名单。?
除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立即列入重点失信企业名单外,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一自然年的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报送省信用中心列入重点失信企业名单。重点失信企业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公安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gongantin/2021/0521/65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