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的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5年1月4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公安机关依申请开展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
(一)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条件,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出国(境)、诉讼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需要,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
(四)因服兵役、入党、招警(含警察院校招生)、招录公务员、从事航空招飞特殊职业等政审考察需要,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的;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出具证明的情形。
虽无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但公民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视情出具,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
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不受理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提出的申请,以及公民针对他人提出的申请。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下列查询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形:
(一)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公民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情况的调查;
(二)党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公安机关记录、保存的以下公民违法犯罪信息:
(一)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包括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含强制戒毒)、责令社区戒毒(含限期所外戒毒、社区康复)等行政决定;
(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决定;已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部门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协调解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做好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查询和证明出具。
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由办事大厅等窗口集中受理、办理,适用本规定中派出所办理本事项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本省户籍人口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人户分离的户籍人口,也可以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本地居住期满一年的外省市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应告知其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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