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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党委政法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现将《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抓紧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联动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并督促辖区寄递物流企业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寄运违禁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层面建立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参与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政法委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推动建立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联动核查处置信息平台或工作网络。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落实三项安全制度和情况报告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甄别能力,依法查处寄递物流企业寄运违禁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信息互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联系和核查处置。

第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要切实履行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安检人员等安全管理员队伍,开展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报告、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统一规范收寄业务流程,揽件时应当首先查验并登记寄运人身份信息。

发现交寄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已经收寄的快件包裹中发现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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