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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9〕51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种铲毒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天目”铲毒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零星少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仍屡禁不止。各地在办理此类行政案件时,存在执法标准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深化禁种铲毒遏源工作,实现巩固“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成熟前自行铲除”的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为减少毒品原植物的危害,法律鼓励违法行为人主动自我纠错,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成熟前,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已被发现但尚未到现场实施检查前,非法种植人员已主动铲除的,认定为成熟前自行铲除,不予处罚。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仍为种植状态的,或者虽已铲除但毒品原植物已成熟的,不能认定为成熟前自行铲除,应当予以处罚。鉴于罂粟开花后结果即可割浆提取生鸦片,因此罂粟的“成熟前”是指挂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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