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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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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9】49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6〕73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9月9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基本事实清楚;
  (二)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三)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争议。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前款第(三)项是指根据相关裁量基准的规定,可能适用十日以上量罚的情形。
 第六条 接受案件后,办案民警经过初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再口头报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快速办理程序,在办案系统办理相关工作。特殊情况下通过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对告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法嫌疑人不同意的,按照一般案件办理。
  对纠纷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后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即时履行,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再受案。
 第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录音录像。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证人(如上网人员、住宿旅客、现场目击证人等),办案民警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或者使用计算机制作自书材料。办案单位应当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简明扼要且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
 (四)全程录音录像。对带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前款第(一)(四)项以录音录像代替询问笔录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当以刻盘或者上传办案系统方式加以保存。在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因案件审核等需要时,可对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八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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