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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交管局。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25日

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依法实行登记制度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产品公告》)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跨县(市)异地办理登记。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将有关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在非机动车登记场所进行公示,并在政务网提供查询、登记申请等线上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登记系统。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种类、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六条 非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电动自行车智能查验。

第八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由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

车辆所有人为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的,除前款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陪护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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