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6日
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公交管〔2018〕279号)和《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施细则》(公交管〔2018〕351 号),确保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精准落地、取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交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交管服务,树立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7月底前,“四个减免”等8项便民服务类举措,杭州、宁波、嘉兴3市要落实到位;9月1日起,全省11个市全面推行20项改革新举措,确保我省公安交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率和实现率继续保持前列。
三、工作措施
公安部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其中,申请材料四个减免、简单业务一证即办、个性服务自助快办、拓展网上服务覆盖面、推行网上政务互联互通、推行安全教育网上学习、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推行邮政代办服务、延伸农村交管服务、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11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推行;其余9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或部分已实现但仍需积极推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一是严格落实免提交。对机动车档案中应当收存的资料凭证,在目录中已备注为影像化资料或联网核查的,各地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由退档。二是准确执行一证即办。对办理驾驶证遗失补证业务的,不再审核收存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对办理驾驶证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不再审核收存延期事由证明。对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核发驾驶证时,应当收回原驾驶证。对通过网上服务、警邮服务等方式远程申请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寄回原驾驶证。省厅将升级全省互联网满分审验教育系统,实现满分教育、审验教育系统与综合应用平台信息实时转递,取消纸质接受教育凭证。三是全面实现一窗通办。业务大厅不再区分车辆和驾驶人窗口,所有窗口需做到车驾业务一窗通办。还没有实现规费缴费电子化的,要抓紧对接有关部门,确保8月底前开通。要整合衔接查验录入、登记受理等环节,切实做到车辆登记业务一次排队、一次办结;有条件的要按照“通道式”要求,规范布设查验区、通道和工位,优化查验流程。8月底前,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等要全部启用PDA智能查验终端,未全部启用的,在年度车管所等级动态评定中一票否决。四是按时实施跨省“通检”。跨省异地检验措施于9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各地要精准掌握跨省异地检验的适用车型及办理程序,确保准确执行。五是优化车检程序。要大力推动安检机构完善预约服务,方便群众“随到随检”。省厅交管局已在宁波试点车辆检验人工智能审核,将适时予以推广。各地要选择信用良好、检验规范、审核通过率较高的安检机构推行先发放标志后审核措施。六是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措施9月1日起统一实施,适用于办理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业务,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信息共享,确保交管部门开通省内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查询权限。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应按照省厅《关于明确流动人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公办〔2017〕27号)执行,对未携带纸质居住证明的,应通过系统查询核实居住信息后予以受理。要对受理、考试、发证过程严格把关,严禁降低考试标准。要落实音视频存储要求,通过运用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强化理论考试与驾驶技能考试全过程监管,对违规办理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提升网上服务水平。一是加强网办中心建设。省政务服务网已开发布设网上受理系统,75项车驾管业务全部上线。各地要加强网办中心建设,配备受理、审核、咨询、监管等岗位和人员,及时受理审核网上业务、处理网上咨询及投诉,满足人民群众网上快捷办事需求。二是规范安全教育网上学习。要完善“两个教育”线下场所场地建设,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受理岗、管理岗、监督岗。落实人员、岗位、经费等各项机制保障工作,按照现阶段“两个教育”学时要求,加强监管力度。省厅交管局将按照部局要求升级完善互联网审验教育平台,要按照《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人互联网学习教育系统的通知》(浙公交网〔2015〕66号)要求,统一使用全省教育平台,运行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各地自行采购。积极制作一批适合“两个教育”使用的课件或素材并上报省厅交管局。三是推进事故网上处理和快处快赔。要深化“交管12123”事故互联网快速处理系统应用,进一步落实系统应用工作制度,规范事故报警处置流程,扩大系统应用的覆盖范围。要完善“警保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积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专员工作规范,建立交通事故理赔、定损业务流程与在线快处对接机制。要配合推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的管理,及时将当事人、事故车辆、事故信息、责任认定等信息上传与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对接的公安数据平台。除山区、海岛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确实较少的地区之外,配合人民法院在全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 综合改革。
(三)进一步延伸下放交管业务。一是推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省厅交管局将制定交管社会代办服务网点建设规范,各地要按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场地、人员、设备、网络等要求做好软硬件准备。二是推进业务下放。省厅将修订《浙江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明确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及进口车登记业务下放标准等。三是深化警邮合作。各地要根据省厅与省卫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18〕123号)要求,积极推进“警医邮”一站式体检换证服务。省厅交管局与中国邮政浙江分公司将联合制定深化“警邮合作”工作方案,各地要会同邮政部门,积极拓展服务网点数量,加强宣传推广,提升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业务监管。一是健全监管机制。8月底前,各地要针对车驾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的等重点业务,制定业务监管工作规范。要建立完善数据分析、网上巡查等监管机制,实现相关业务异常数据分析预警通报整改常态化。要组建专门的监管力量,加强违规问题预警倒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二是完善监管系统和装备。各地要进一步整合完善车驾管业务监管中心。8月底前,要将考试、检验、查验、服务窗口及社会代办点等音视频及业务数据接入省、市监管中心;机动车查验等岗位民警和辅警要全部配备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三是落实监管措施。各地要每日开展视频巡查检查、执法执勤记录仪抽查、业务档案检查、业务回访调查;每周开展实地明查暗访、召开例会分析研判异常业务数据,及时发现整改问题,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是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将有力推动我省交管“最多跑一次”改革。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省厅成立由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毛善恩任组长,厅宣传处、跑改办、警务保障部、科技信息化局、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厅交管局业务板块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指导、协调、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各地要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积极争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圆满完成。
(二)强化业务培训。省厅交管局将组织各地业务骨干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各地也要组织对全体民警、协辅警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学习掌握20项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解读、准确执行。要加强重点岗位和社会代办网点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改革措施统一标准执行。要加强车驾管业务窗口人员培训,提高信息采集效率,熟练办理各类车驾管业务,提升群众办事体验。
(三)强化综合保障。8月底前,各地要在车驾管业务窗口全部配备使用身份证读取设备、高拍仪或扫描仪。要配足拓号人员和设备,落实好经费保障。7月底前,市所、分所需在自助服务区配置2台以上车驾管业务自助服务终端;8月底前,县所需在自助服务区配置1台以上车驾管业务自助服务终端。积极推行在各类政务服务大厅、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设立交管业务自助服务终端,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交管业务。要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员、劝导员和保险公司理赔员、业务员,组建农村事故协理员队伍,协助开展事故定损和处理,扩展快处快赔工作力量,确保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
(四)强化宣传督导。各地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推进改革措施落实始终,与改革工作同筹划、同部署、同推进,对“四个减免”、18类一证办清单等涉及群众办事前需知晓的事项,要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公开公示,方便群众查询、知晓。要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督导检查,将20项改革举措落实纳入重点督查事项范围,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进行督查督办和明察暗访,确保改革精准落地。省厅将组织对各地改革推进情况按时间表、任务书进行督查通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及时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对动作迟缓、推进不力的,约谈通报,严肃督办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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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交管〔2018〕351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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