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浙发改社会〔2021〕457号

朗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标准,并与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应在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地要对照《标准》,逐项细化实化本地区的实施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服务项目或保障水平超出《标准》的,要审慎进行研究论证和资金测算,并开展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级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省级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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