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深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现就全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流程规范透明、审批依法合规、工作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发挥部门合力,破除跨部门审批壁垒,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

(一)医疗机构名称预登记和证照登记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营业执照办理。民政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名称预登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咨询。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举办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根据权限进行设置审批,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三)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赋码,省级或市级发改部门根据权限进行项目核准(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对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投资项目进行项目核准。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

(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同步受理。

民政部门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以上流程为医疗机构举办基本流程。各项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查询。

三、优化跨部门审批工作具体举措

(一)科学合理选址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力量依据政策规定,深入研究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合理选址布局。

鼓励各市试点开展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鼓励各市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试点实行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明确办事流程。

(二)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颁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时限考核。

(三)规范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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