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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嵊泗金诚所林淑芬)

朗读

浙财执法〔2020〕22号

 

当事人:林淑芬

执业证书编号:330001421495

单位名称:嵊泗金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单位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文舞弄7号1单元102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0〕10号),检查组自2020年5月20日起对嵊泗金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你签字出具的《嵊泗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嵊金会审字〔2019〕第9号)。检查发现上述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你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嵊泗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嵊金会审字〔2019〕第9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一、未关注评估调增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的合法合规性,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依据

(一)固定资产期末净值785.54万元,占资产总额66.22%。当期增加固定资产535.14万元,是依据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所做资产评估报告调增。注册会计师复印了浙江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浙方评报字2018第0551号,评估目的:拟股权转让提供民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参考依据),未对该调整内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判断调整的合法合规性。审计说明为“本年新增535.14万元系股权收购评估增值调整账户”。

(二)实收资本期末余额580.38万元,占资产总额48.92%。本期股权转让后新增实收资本520.38万元,变更后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会计师编制了实收资本明细表、获取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但未获取变更后章程、股东会议纪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文件等资料,对新增实收资本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履行其他相关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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