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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浙财会〔202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2021年度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在线办理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在“法人服务”页面的“按部门”中选择相对应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也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用以上两种方式进入办理页面后,再选择对应的办事情形在线办理。

(二)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只需在线填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即可。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需在线填报登记注册信息、负责人信息和会员机构信息,同时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三)备案时间。备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届时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

(四)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1号)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1份)。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本地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1号)的具体做法,目前工作中碰到的困难、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上一年度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监管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建议。

(五)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1年5月2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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