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执法〔2021〕9号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19〕14-2号),省财政厅检查组从2019年6月26日起,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
亚太药业存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如2018年1月报销19510元差旅费,凭证为大货车高速公路收费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范。
1.亚太药业与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典医药)签订市场调查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等合同,存在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况。
2.亚太药业与长典医药签订销售流向查询合同,但长典医药所提供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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