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到底到边的工作目标,推进我区社会面动态防控,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温州市居住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建立县乡两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温市编〔2009〕7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120号)以及我区关于居住出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整合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职能,优化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组织框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部门的整体效能,形成综合协调、统筹管理、多线联动的组织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理顺工作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进一步明确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两委、基层网格的工作职责。以居住出租房管理为抓手,将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心放在基层村居(社区),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管理体系。实现排查、采集、整改、督导“四位一体”的无缝衔接、综合治理。
(一)区消安委办公室实体化运作
区消安委办公室实行实体化运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有关负责人、区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消防基础指导中队民警3名、区消防大队参谋1名,消防大队文员1名、区流动人口管理员8名组成。
消安委办公室负责全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组织部署、督导检查、指导培训和考核奖惩,督促街道和村居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拟定全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进行督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对街道各站、所、网格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等。
(二)明确流口所、消防站、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分工
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120号)文件精神,根据开发区实际,流口所所长由街道干部任职,副所长由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兼任,并明确职责、分工。
流口所主要职责是依托基层网格,负责出租房排查、信息登记,流动人口信息排查、登记、注销等工作。掌握辖区出租房、流动人口相关数据。
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
按照《关于公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人员和工作职责的通知》(温浙集(开)办〔2016〕126号)文件精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人员和工作职责,配齐10名以上消防站管理人员,确保专职专用。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履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对街道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督察、指导,督促社区和网格开展消防工作,梳理掌握本街道的消防管理口相关数据。根据区消防大队委托开展消防执法。
3.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治安管控工作,对流动人口高危人员的管理、挤压、打击,落实上级政府明确由公安部门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为其他站所依法履行消防、流口管理职责提供执法保障。
(三)明确村(居)两委的工作职责
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配合街道站所落实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负责本村(居)的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宣传工作。
(四)量化网格员的工作任务
网格员负责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信息采集、登记和流动人口的登记、注销,量化考核标准,并对出租房、合用场所存在的隐患开展排查工作,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房东、业主进行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需要依法查处的流口管理问题,报到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和派出所重点整治或依法予以打击。网格指导员、网格长负责督促网格员相关排查、上报、整改、流转工作的落实。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保障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机构优化和基层站所建设的契机,强化考核督导,严肃责任追究,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全区各级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实体化、长效化运作。
(一)健全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把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区消安委办公室规范考核项目,统一考核标准,完善考核程序,对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再综合成绩及排名予以奖惩,全面推进工作责任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体系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与办事处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当地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分管政法综治工作)作为主要责任人,对当地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村居干部对网格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口管理全面负责。消安委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对各街道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重大问题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报管委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经费保障
以确保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长效运行为目标,落实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公安分局负责统一配发流管通等网格工作终端;区财政加强对消安委及消安委实体办的经费保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各站、所、网格工作人员的交通、通讯、伙食、服装等行政经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日常办公经费纳入所在街道财政预算。
(四)加大宣传覆盖
协调开设专栏,刊播居住出租房、经营性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常识,巩固村居(社区)宣传阵地,村居(社区)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对全部出租房、经营性合用场所进行公示。
(五)强化培训力度
完善岗前培训制度和专项工作培训制度,通过不断地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理论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岗位职责规定
2.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3.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问责规定
4.关于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规定
5.关于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网格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
管理岗位职责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消安委办公室、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和基层网格员的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主要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消安委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消安委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和消防工作形势,及时向消安委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三)负责全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组织部署、督导检查、指导培训和考核奖惩,督促街道和村居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拟定全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办法,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进行督查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对街道各站、所、网格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调、指导各街道和区级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等各方面的宣传。
(八)完成消安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二、公安分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派出所日常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职责权限,对发现的消防隐患监督落实整改,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属于公安执法权限以外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二)落实协同调查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火灾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三)宣传、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落实管委会部署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及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掌握本区流动人口情况,培训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对基层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及日常服务管理等流动人口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消防大队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牵头消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加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究分析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落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执行,组织相关部门考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编发消防工作动态信息。
(四)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等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管委会协调解决。
(五)负责筹备消防工作会议和消安委例会,落实有关事项。
(六)负责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管,依法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职责,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
(七)办理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保障管理站正常运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并整治本地区“九小”场所(小商场超市、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场所、农家乐、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根据各街道实际,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等火灾易发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将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纳入街道“拆改”计划。研究处理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快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府专职消防队作用;在人员密集的村居设置微型消防站,配置小型的消防设施、器材,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必须为相关的网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八)负责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各项制度。
(九)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服务,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五、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二)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列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为街道、有关部门做好执法、法律保障。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出租房屋、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容易聚集的场所、部位进行治安管理和清理整顿,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六、消防管理工作站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街道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村(居、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二)拟定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消防安全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街道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社会单位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消防安全形势,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消防安全信息和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整改指令进行督办;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督促整改,并根据程序实施联合执法。
(五)配合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牵头组织制订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开展街道从业人员和群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对社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管理村(居、社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村(居、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供意见。
(九)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保障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完成消防部门委托消防管理工作站履行执法的工作内容。
(十)完成上级政府和消防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消防管理工作站相关人员职责严格按照《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关于公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人员和工作职责的通知》(温浙集(开)办〔2016〕126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所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理、指导网格员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设街道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采集、录入相关信息。
(三)受公安等部门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流动党员登记、居住证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四)协助抓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出租房整治、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五)协助抓好优生优育服务、用工介绍、教育培训、文化服务、法律咨询、民政救助、医疗卫生、流动儿童教育、维护权益等服务工作。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其他工作。
八、基层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做好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做好台帐更新备案,落实监管责任。
(二)责令房屋租赁双方向村(居)委员会提出租赁申报,并签订租赁双方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租赁双方主体责任。
(三)及时上报各类台帐资料和消防安全隐患、违章建筑、无证照经营及房屋租赁双方主体责任等情况。
(四)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房屋租赁双方主体责任不落实,下发督改单并督促整改,以及改后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再由街道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
(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六)负责流动人口、出租房信息采集工作,上报流动人口、出租房信息,并建立台账,督促出租房东及时登记备案签订相关责任书。
(七)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信息变动,及时变更相关登记信息,并将变更信息报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
(八)协助公安、计生、劳动、房管等部门开展新居民、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等相关工作。
(九)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供计生、劳动、教育、卫生等咨询服务。
九、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修订)〉的通知》(温开办〔2014〕153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2
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
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为切实推进我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科学评估全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效,形成网格工作人员勤勉规范、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星海街道、沙城街道、天河街道、海城街道全体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
二、考评内容
考评包含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出租房信息登记、消防隐患排查督改等相关内容。考核项目分业务工作、领导评价两部分,采取百分制。加扣分项目为附加部分。(扣分项均直至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业务工作(90分)
1.出租房走访排查(25分)
以月为统计周期,每个网格员要求在一个月内走访辖区网格所有出租房,走访排查率低于10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低于9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8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统计依据为微扫APP系统后台统计。
考虑到网格大小差异,引入网格平均出租房数作为参照数对比。网格平均出租房数=全区在册出租房数/总网格数。以2017年11月1日的在册数据为参照,出租房数少于100间的网格,成绩计算方式为原成绩×网格出租房/100,出租房数多于120间的网格,成绩计算方式为原成绩×网格出租房/120,最高得分以本项分值为限。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各网格员要按照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红、黄、绿”三色管理要求建立台账,并对各色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按照走访排查工作要求开展相应的走访排查工作,并将三色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每发现一处未按三色管理要求建立台账的,扣0.5分,每发现一处已建立台账但未公布的扣0.2分,在建立三色管理的基础上,未及时排查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总分扣满5分为止。
企业宿舍、厂改房、建筑工地类型的场所,网格员应将其纳入网格。如符合消防技术要求且有明确消防责任人,流口管理方面由管理者采用流口自主申报机制管理,落实“二房东”或者“宿管员”管理的,能准确登记、注销流口等内容,可放宽走访排查期限要求。
对新增的出租房要及时信息登记,对已无流口居住、生活的出租房要及时注销,出租房信息登记备案率和准确率均要达到100%,未达到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落实出租房房东责任制,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未达到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2.流动人口信息登记(30分)
(1)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和准确率(20分)
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率要达到100%,信息准确率要达到100%。此项考评以月为周期统计通报。统计方式为:每月随机抽查每个街道5-10个网格,计算网格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和准确率。信息登记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85%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5分,低于8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信息准确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85%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5分,低于8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同一街道各个网格得分均引用各街道抽查网格所得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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