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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温州市科技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实施 操作细则》的通知

2021-05-28 温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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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高新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科技、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实施操作细则》已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各地科技、财政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实施操作细则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5日    


温州市科技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

实施操作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巩固温州在全省“铁三角”地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委办发〔2016〕76号文件的通知》(温委办发〔2017〕1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凭省科技厅授权市科技局认定的文件确认。由企业申报,属地区、市级功能区科技部门核定,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予以补助。企业同一笔贷款不可重复申请财政贴息补助。

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于评定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认定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凭省科技厅评定文件确认,高新技术企业凭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备案复函确认。

二、加大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力度

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复函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授权市科技局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认定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在国内上市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总额100万元补助,其中完成股改后补助15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补助35万元、上市后补助50万元;对于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温州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股改企业需提供变更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挂牌通知、股份登记确认书、挂牌公告复印件;上市企业需提供《证券上市协议》、上市公告书、上市通知书复印件。经属地区、市级功能区科技部门核定,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予以补助。

三、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

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在认定的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凭省科技厅等部门的联合认定文件确认,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凭省科技厅认定文件确认。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根据政府责任书和研究院建设进度,分两个年度拨付配套经费。

四、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次年开始,分二期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和250万元补助。

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的奖励。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市、区或功能区科技部门核定,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予以补助。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凭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文件确认,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凭省科技厅认定文件确认,高新技术企业凭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备案复函确认。

五、加大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800万元、300万元,按照国家或省支付进度分期进行拨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凭科技部认定文件确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凭国家发改委认定文件确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凭省科技厅认定文件确认;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凭省发改委认定文件确认。

对承担温州市域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资金的10%,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由在温高校、科研院所申报,提交规范的委托开发技术合同、企业支付研发经费凭证和完成合同任务确认材料,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予以补助。

六、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对于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奖励返还给各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奖励返还给各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从科技项目立项、融资、专利申请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高新技术企业凭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备案复函确认。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由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财政部门核算,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予以返还。

七、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

实施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加快突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共性关键技术;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在特色优势产业的应用攻关。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一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三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附件1)。

八、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

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专利奖”授奖决定文件认定;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凭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浙江省专利奖”授奖决定文件认定;专利权人必须是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在我市的个人,或者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单位。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凭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批复设立文件认定。

九、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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