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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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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
现将《天台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天台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ΟΟ八年四月二日
 
抄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编委办、台州市工商局、县委办、县府办、翁于挺副书记、严灵章副县长
 

天台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为保证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27号)以及《台州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台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办[2005]107号)以及台矫正办[2007]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其它地方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建设“两个”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与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个服刑的。
社区矫正试点镇(街道)为:福溪街道、平桥镇。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在试点工作中,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需要,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定,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分工负责,民政、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开展和实施。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要求,成立天台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法委、县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同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试点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县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分别成立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负责召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职能部门,研究审核司法所、派出所申报关于给矫正人员减刑及其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等书面意见,同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或撤销缓刑、假释,并将相关材料兼报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备案;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负责审核司法所、派出所对提请、呈报减刑及撤销减刑、假释的书面意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2、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3、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镇(街道)司法所具体做法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刑罚任务。
4、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5、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6、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所需工作经费。
7、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配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8、工商、税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有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办理营业执照、税费征收等事项时,不得歧视,要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便利。
四、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衔接到位。
1、司法局与公安局的衔接工作,按照浙司[2005]99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执行。
2、司法局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工作。执照浙司[2005]9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
3、社区矫正试点以前已经在社区中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其余或考验期截止在2008年3月底以前的,其人员和资料不作移交,待其刑满或考验期满时,由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对其进行作出鉴定。
(二)社区矫正的措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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