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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天政办发〔2013〕117号)……………………………………1
2、天台县一般水利项目立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流程………………………………………………………………17
3、天台县一般水利项目立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流程图……………………………………………………………18
4、天台县水利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简介……………………………19
5、天台县水利水电局建设规划科岗位职责范围一览表…………27
6、天台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岗位职责范围一览表…………………28
7、天台县水利工程建设所岗位职责范围一览表…………………29
8、天台县水利水电局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范围一览表…………30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3〕117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利建设,规范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资金,是指中央、省、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本县范围内兴建的水库山塘保安项目、饮水安全项目、水资源保障项目、河道治理项目、农田水利项目、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抢险救灾应急项目、防汛水文设施建设及其它水利设施建设。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四条 水利建设资金包括:
1、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
2、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3、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其他资金。
第五条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河道治理项目包括防洪堤、堰坝(固定坎);
(二)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包括灌区改造、喷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等;
(三)水库山塘项目包括公益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屋顶病险山塘除险加固,灌溉山塘的修建,池塘的修建;
(四)新建、扩建担负灌溉任务或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小型水库及山塘项目;
(五)农村饮用水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建设、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
(六)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六条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对象统一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年度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政策、水利发展规划等要求,统一行文向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申报。县本级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上报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
第八条 申报要求。申报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申请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填报下一年度的《天台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经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初审后,按照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并于每年的7月底前编制好申报资料,报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审核,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每年的8月底前联合申请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县级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季末统一行文申报,并填报《天台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报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计划的确定。根据年初预算可用财力,合理安排年度水利项目,由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经讨论提出方案,并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县级项目每年分两批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文件(应急渡汛项目除外),明确建设内容、完成期限等,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中央、省项目的申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将作如下处理:
1、县水利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的,须按《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09〕156号)相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建设;
2、建设单位在年度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报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取消年度计划(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联合下文);
3、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建设单位仍未组织实施的取消年度计划(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联合下文)。
第十一条 新建水库项目、新建万方以上山塘项目、新建电站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以下同)的其它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它水利项目,需同时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纳入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加强部门间沟通和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协调好全县涉农水利配套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对同一区域内涉及的水利、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应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金、统一实施”的要求进行组织实施,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中央、省、县级水利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工程项目建设按水利建设程序进行。其中列入年度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按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列入年度县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利水电局批准。
第十四条 所有列入年度中央、省、县级水利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方案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并向县水利水电局报送进度月报表(以乡镇为单位,由水管站汇总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建设实施、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投资较小、不涉及重大安全项目的建设程序可适当合并和简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深度
1、下列项目必须单独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按水利项目一般建设程序管理: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电站项目;
(3)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它水利项目。
2、下列项目不必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1)万方以上屋顶山塘及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
(2)新建总库容万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投资100万元—500万元的其它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它水利项目。
3、其它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不必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施工图及预算报县水利水电局审核。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
1、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上或坝高5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新建电站项目;
(4)屋顶山塘、万方以上山塘及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
(5)投资50万元以上的堤防项目;
(6)集镇集中供水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供水项目;
(7)上级有规定的其它水利项目。
2、下列项目可以由乡镇(街道)水利管理站直接设计:
(1)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下或坝高5米以下的山塘项目;
(2)1万方以下非屋顶山塘的除险加固项目;
(3)投资5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低的灌溉等其它水利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审批 所有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资料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报县水利水电局审查、审核、审批,按规定需出具工程咨询意见的项目须提交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招投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
1、凡符合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水利项目必须由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2、其它水利项目原则上要求由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有类似水利工程经验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
3、所有水利项目施工前,乡镇(街道)必须与施工单位或专业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并报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
1、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
(1)新建总库容1万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水库、山塘项目;
(2)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
(3)其它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上级有规定的其它水利项目。
2、其它水利项目可根据工程险要程度等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并报县水利水电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
凡符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利项目必须委托政府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
1、凡符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利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并按有关规范要求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2、万方以上山塘、屋顶山塘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加固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完工检查,并经过一个汛期考验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其它新建小型山塘项目的验收可简化为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蓄水验收一年后进行;
4、其它水利项目由乡镇(街道)会同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组织验收;
5、所有水利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均需报县水利水电局存档,其中竣工结算资料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水利水电局;
6、工程竣工结算。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工程预算、结算由财政审核。投资50万元以下由县水利水电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必要时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织抽审。
第二十四条 小水电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等建设程序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补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水利专项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资金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并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水利项目资金由施工单位等商品及劳务供应者凭有效材料(包括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单等)到乡镇(街道)财政所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核算。
水利建设资金补助原则:县重点水利项目的投资以争取县以上投资为主,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分担部分投资;一般地方水利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县视情况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先做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以奖励的形式补助。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级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以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投资等为基准,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来确定。
1、河道治理项目
投资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为80%;其它河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为70%。
2、小型农田水利项目
(1)灌区改造补助标准为90%;
(2)喷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受益面积在300亩以上的补助标准为500元/亩,300亩以下的补助标准为400元/亩。
(3)积极推动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对工程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3、农村饮用水项目
(1)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工程(包括山塘、水库、堰坝)补助标准为70%;
(2)水源工程之外新建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人,2003年—2008年省级以上立项的农村饮用水质量提升项目累计补助标准不超过300元/人;
(3)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年度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合格的供水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水厂按3元/人左右补助;年度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合格的村级饮用水项目补助标准:村人数≤200人,按补助2000元/村补;村人数>200人,按2000元+(村人数-200)×8元补;年度长效管理达标考核优秀的供水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水厂和村级饮用水项目另追加奖金金额为达标考核合格补助额的20%。
4、水库山塘项目
(1)公益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费用由县财政足额解决;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投资由县政府专项确定。非公益性水库县财政不予补助。
(2)屋顶病险山塘除险加固项目,费用由县财政足额解决;灌溉山塘的修建补助标准为80%;池塘的修建补助标准为50%。
(3)新建、扩建担负灌溉任务的小型水库及山塘项目补助标准为70%。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1、未列入年度中央、省、县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特殊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除外;
2、未按规定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和设计方案的;
4、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未按时完成的;
6、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7、农业两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交通、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工业功能区等有关部门已有明确补助比例的,原则上不重复补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各乡镇(街道)要专门成立水利项目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加强对水利项目资金在项目立项申请、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监察、水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台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实施细则》(天水电〔2008〕125号)、《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天水电〔2008〕127号)、《天台县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天水电〔2008〕128号)、《天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天水电〔2012〕24号)等四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天台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
附件
天台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计 划 申 报 表
( 年度)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日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
|
2、项目类别 |
|
3、项目建设地点 |
|
4、项目属性 |
○新建 ○扩建 ○改建 |
5、总投资 |
万元 |
(1)申请中央补助 |
万元 |
(2)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
万元 |
(3)申请县级财政补助 |
万元 |
(4)镇(乡)财政 |
万元 |
(5)单位自筹 |
万元 |
(6)银行贷款 |
万元 |
(7)其他资金 |
万元 |
6、建设理由及主要工程内容 |
|
7、项目建设单位简况 |
名 称: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表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二、审核意见
8、项目所在地乡镇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
|
9、 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职能科室 意见 |
|
|
10、 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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