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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01-2016-0007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精神,进一步破解我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等安全监管难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是指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较弱,委托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能力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对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指导与服务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模式。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共赢互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大力培育具有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队伍,提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到2016年底,全市各县(市、区)要培育安全服务中介机构3—5家,到2020年,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到2016年底,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委托率要达到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培育服务主体。
1. 鼓励创办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有关投资、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树立样板,对在社会化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释放典型示范效应,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标准化评审、职业卫生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依托自身安全生产技术和人才优势,拓展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3. 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设立专门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或者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4.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作用,鼓励安全生产专家积极参与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为安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1. 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小微企业实行“企业委托服务”方式,委托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委托服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制订隐患整改方案、开展隐患整改验收、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内容。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的内容纳入社会化服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委托服务,企业的主体责任不变。
2. 委托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与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中介机构报委托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3. 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中介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服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委托企业对中介机构排查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4. 委托企业应为中介机构参与管理服务提供必要条件,认真落实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确保安全投入到位、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