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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16-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高新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的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者粉刷完毕,电气、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家居智能化和燃气供应等系统以及固定家具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住宅全装修应当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同一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不少于3套不同装修设计方案,每套装修设计方案均应当提供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其中,可以确定1套主力户型(套数最多的户型),提供不少于3套不同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也可以提供不少于3套户型,每套户型提供不少于1套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
三、住宅全装修施工应当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交付样板房施工前,应当取得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交付样板房要严格按图施工,对外开放前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并鼓励办理相关证据保全手续。
五、交付样板房应当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的交付样板房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者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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