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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16-2020-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等;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两类。每类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每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详见附件)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电子数据(台州市外企业向其驻台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向管理其建设施工活动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建设局对原件进行审查,原件核查后退还。
3.县(市、区)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审,在每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系统上报市局。
4.市局对县(市、区)建设局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每月20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jsj.zjtz.gov.cn)、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www.tzjzy.com.cn)等有关网站公示至月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有调整的,在每月5日前在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修改,县(市、区)建设局在每月10日前初审,市局在每月20日前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至月底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三)异议处置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工程业绩、奖惩文件、证明文书、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建设局应将企业在当地的质量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市场行为检查、民工工资保障、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通报或扣分内容实时录入到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4.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第十三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四条 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3.连续2次信用评定为B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与台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价方式计分。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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