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特制订《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统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及产品和养殖水产品等。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进入我市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的规定执行。
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要求
1、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由农产品生产主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凭此证方可上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对其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鼓励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溯源管理,实施全省统一编号的“二维码合格证”或其他可追溯的二维码合格证。
2、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同时依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3、绿色食品、有机食用农产品及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可凭有效的质量标识作为产地准出证明。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衔接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必须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索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能够证明产品质量和可供溯源的证明材料,畜禽产品应当索取、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检疫章、动物检疫标识,并查验其一致性。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动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可溯源凭证和购货凭证等,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一经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程序销毁,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主体责任落实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或相应规程规范组织生产,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和疫病防治、产品收获和销售去向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收获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其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真实性负责。鼓励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和方式记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销售情况。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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