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认可的范围

(一)凡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已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的,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前,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二)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未通过的,由省司法厅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三)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业务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尚未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或领域的应当取得实验室认可。

二、认证认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已经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省司法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的特定司法鉴定项目或领域;

3.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5.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6.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8.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台州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taizhoushir/2021/0811/42698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