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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25号)规定,原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下属各驻地支队、大队(增挂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牌子),划归各设区市公安局管理,不再保留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驻地支队、大队牌子。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调整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原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指定管辖的路段按照设区市行政区域重新调整,但考虑工作实际,部分高速公路特殊路段(见附件)指定由管理更为便利的相邻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相关路段管辖权自2021年5月1日起移交。
其他确需调整管辖权的特殊路段,由相邻设区市公安局协商一致后,报请省公安厅批准。
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各大队管辖的高速公路范围,由所属市公安局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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