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委改发〔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窗口形象,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数字化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办事效率最高、政务服务最好、营商环境最优、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目标,通过数字化引领赋能,对不动产办理模式、申请方式、材料形式进行全方位数字化改革创新,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流程、全市域“无纸化”网办,创新打造“一优二无三全”式“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台州样板,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原则。在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政务服务改革精神的框架内,并在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实施,确保改革整体方向不走偏,做到风险可控。
(二)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不动产登记改革需在保证登记质量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创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模式,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实施后,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动产权籍调查入库申请等行为。
四、明确效力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推广“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新模式,对于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入库办理过程中涉及在线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签章)、电子文书、电子证书(证明)、电子档案以及共享材料的效力予以明确。
(一)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政务平台采信的第三方身份认证平台经人脸识别后认证身份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在线身份认证与现场身份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人通过在线身份认证生成电子签名(签章)的,不再进行书面签名或盖章,电子签名(签章)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申请人提交经电子签名(签章)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交易合同等电子文书的,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登记机构提供经电子签章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电子文书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送达,原则上不再书面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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