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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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行政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质量兴农战略实施,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整体提升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由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有效期5年。

二、评价对象和申请条件

1、评价对象: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以下统称为农业生产主体)。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上一年度的农业生产营收占比须30%以上。

2、申请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有规范完整的种植、养殖等生产记录档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测、档案管理等。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

4)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生产主体信用评价C级以上(以申请时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的评价结果为准)。近三年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评价程序和时间安排

1、农业生产主体自评和申请。每年7月份,农业生产主体按照《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开展自评,自评得分在60分以上的,如实填写《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请表》和《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自评表。

2)生产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及上一年年检记录复印件。

3)产品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农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等相关标准清单及执行说明、模式图等;

4)提供近三年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合格材料,每年度1份。

5)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和质量安全追溯佐证材料。

6)农业生产主体与农户合作方式以及利润分配机制;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者还应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说明农业营收占比。

7)评价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注册商标复印件、主导产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协议复印件以及标准制修订情况说明等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和评审。8月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整、现场核查真实相符的,按照《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和评级,形成评审意见,并将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申请主体名单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报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9月初,台州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专家组对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并按申请主体1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现场评审。绩效评价结果A级的生产主体,市局将统一上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表决审评。

4、公示和公布。9月中旬至下旬,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B级和C级的农业生产主体在台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和动员。根据《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和《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评价为A级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加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价为C级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评省市县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各地要加强宣传和沟通,及时告知生产主体和相关评审组织部门规定要求,特别是新申报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未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鼓励已取得县级以上示范性生产主体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

2、加强示范推广。各地要建立标准化推广协同机制,加强农业生产主体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项目扶持力度;评价为B级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应主动帮扶标准化生产程度低的生产主体,成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宣传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知识的引领者。

3、加强后续监管。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或者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被行政处罚的,评价结果自动失效,并由原公布认定的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公告,并依法纳入其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加强结果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除了应用于政府质量奖和示范性生产主体评价外,“三品一标”和名特优新产品申报主体也应将评价结果C级以上列为前置条件。此外,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生态茶园、精品果园、放心菜园、美丽牧场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等项目时,标准化绩效评价结果也应作为优先享有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

本通知未明确的,均按照浙农质发〔2020〕22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7月6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报表

   2.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日    

 

 

 

 

 

 

 

 

 

 

 

 

 

 

 

1

编号: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报表

 

 

 

 

申请主体: (盖章)                  

通讯地址: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为必填项

主体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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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总投资

(万元)


前两年总产值(万元)


前两年盈余总额(万元)


职工人数(人)


技术人员(人)


生产范围

主导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


产品品牌、兼营产品


申请单位

情况说明

主体概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设备、病虫(疫病)防控、投入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行及制修订、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和带动农户数等社会贡献度等情况,包括技术和质量指标先进水平评价。

 

标准化生产

方法(模式)

名称


标准化生产方法(模式)的主要内容

重点说明方法(模式)的理念、内容等

标准化生产方法(模式)的主要成效

重点说明方法(模式)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安全、绿色优质等

本人以及本单位保证,本次参与申请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附件的真实、准确、有效,并承担因资料虚假等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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