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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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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5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我区多层次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台州市《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46号)、《关于明确台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的通知》(台人社发〔2014221号)和《关于明确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限额的通知》(台人社发〔2014222号)精神,结合椒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全区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二条  居民医保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多方筹资、收支平衡、统一管理”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对本区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将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方筹资,统筹兼顾。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收支平衡,风险可控。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全区居民医保制度框架,逐步实行市级统筹,促进居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椒江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居民医保政策,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筹集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财政、发改(物价)、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公安、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五条  椒江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组织发动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三)负责居民医保通知缴费、日常受理、信息采集与录入、费用征缴及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等相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  椒江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参保地居民医保的参保、待遇结算和审核稽核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参保地居民医保基金会计核算、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

(三)负责参保地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五)承担居民医保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七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

(一)椒江区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椒江区户籍,在椒江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个人缴费;

(二)集体筹资;

(三)政府补贴;

(四)社会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金以椒江区为单位独立核算、分级管理。

第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组成,分别建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筹资标准:居民医保总体筹资标准为60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贴400元,个人自负200元(学生部分个人自负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划转:当年度筹资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25元每人筹资标准,将每名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费划入大病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椒江区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参保人员,由教育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台州市户籍的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在椒江区内市级高校校区(院区)的高校大学生纳入椒江区参保,政府补贴除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外,不足部门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按照椒江区规定,在统一的时间段内参保缴费。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可中途参保缴费:

(一)新生儿可在出生90天内,由其近亲属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上半年出生的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

(二)出生90天之后的新生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人员、初高中毕业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及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在参保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外,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上半年参保的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下半年参保的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半年标准缴纳。

 其他人员在超过参保地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照全年标准缴纳,政府不予补贴,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三)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怃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大陈垦荒队员等,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椒江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费后,自次年11日至1231日(以下简称医保年度)按照本办法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学生参保人员,根据椒江区实际情况,可实行与普通参保人员不同的医保年度、不同的医保结算待遇。

第十六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保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椒江区内两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部分起付标准600元,以上部分按照7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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